国内公证办证指南

抵押物公证登记.

发表时间:2014-05-27 14:34 来源: 浏览量:6254次

    抵押物公证登记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登记的活动。
    可以进行公证登记的抵押物有:
    1、公民个人所有的家庭用具、家用电器、娱乐用品;古玩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法律禁止流通的除外);微机、照像、摄像器材、生 产工具(机动车、船除外)等;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所承包或经营的种植、养殖场所中,种植、养植的陆生、水生植物、动物(林木本身除外);
    3、非企业单位所有的农业机械、牲畜等生产工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抵押登记的其他财产。
    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应向抵押物所在地公证处申请。
    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抵押物公证登记申请表(请下载表格二十七
    (二)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本人身份证;
    ②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③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抵押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4、抵押物清单;
    5、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或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
    6、必要时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
    7、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因各申请人情况的不同,上述以外的情况以公证人员现场咨询为准(咨询电话:56579979、56579981),也可在线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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