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从未结过婚或曾经结过婚但因离婚或者丧偶目前处于未再婚状态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目前本处受理的大部分未婚公证是证明未婚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申请办理未(再)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A、申请人本人申请的,提供:①身份证原件;②户口本原件;③已经办理护照的,还需提供护照原件。
B、申请人在国外或在外地的不能亲自来的,提供:①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②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已经取得居留证的,还需提供居留证复印件);④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2、申请人的2寸照片一张。
3、民政局出具的申请人的未婚证明(已经在国外定居的,应提供温州市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因各申请人情况的不同,上述以外的情况以公证人员现场咨询为准(咨询电话:56579979、56579981),也可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