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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公证书、声明公证书中不宜附其他证件材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9-18 15:06 来源: 浏览量:7131次
温州市公证员协会文件
温公协〔2013〕16号
关于委托公证书、声明公证书中不宜附其他证件材料的通知各公证处:为了进一步防范公证风险,规范我市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定式公证书格式适用指 南》(浙江省公证管理处、浙江省公证协会编)及司法部有关“一事一证”的办证规范要求。经全市公证处主任(负责人)会议研究讨论,现就我市公证机构办理委 托书、声明书公证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书、声明书公证,不宜在委托书或声明书中附其它证件材料。若委托公证书、声明公证书的使用部门, 需要公证机构证明委托人或声明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等复印件的真实性及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状况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本着 “一事一证”的办证原则,另行为委托人或声明人办理上述事项的相关公证。各公证处应将本通知精神准确、全面向公证申请人解释,并主动与房管部门沟通,争取 理解与支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可及时向市公证员协会请示。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抄送:各县(市)司法局 温州市公证员协会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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