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业动态

亲属关系公证

发表时间:2017-07-07 17:49 来源: 浏览量:1493次

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没有或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原件:(1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3)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

4、关系人已出境的,还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或原户口簿(关系人系台湾同胞的,提供户籍誊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7、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注:上述说明只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或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汤车路55号汤锦园商业办公楼1号楼1楼 电话:0577-56579982
Copyright©2015 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公证处 All Rights Design by:捷点科技
浙公网安备 33030402001002号浙ICP备12039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