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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不涉及财产的)

发表时间:2017-07-07 17:50 来源: 浏览量:2447次

委托公证(不涉及财产的)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境后户口已注销的,则应提供国内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前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没有或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原件:(1临时居民身份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3)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委托书文本(未提供委托书文本的,公证机构可提供参考文本,经委托人确定后给予代书)、与委托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委托公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材料。

注:上述说明只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或特殊情况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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