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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1-28 09:54 来源: 浏览量:4489次

 

 

 

 
 

 

浙司2018144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公证协会,各市公证协会:

为深入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打造最佳营商法律服务环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770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办〔201780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司〔2018110号)要求,省厅拟扩大全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一)委托:迁移户口委托;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委托;办理纳税委托;查询无房、婚姻状况、信用等级、银行存款证明等一般事务性委托。

(二)声明:监护权声明;商标转让声明;撤销委托声明;印鉴、签字声明;同意入户声明。

(三)合同(协议):变更抚养协议;出国留学协议;传统医学师承合同。

(四)出生:出生(婚生)。

(五)生存:生存。

(六)死亡: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宣告死亡。

(七)身份:国籍。

(八)曾用名:曾用名、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九)住所地(居住地):住所地(居住地)。

(十)学历: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十一)学位:学士;硕士;博士。

(十二)职务(职称):职务;职称。

(十三)资格:法人资格;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非法人组织资格;职业资格。

(十四)无(有)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

(十五)婚姻状况:未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已婚(初婚);已婚(再婚)。

(十六)亲属关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间);亲属关系(无其他子女);其他亲属关系。

(十七)监护权:法定监护;委托监护。

(十八)证书(执照):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护照;退伍证;退休证;离休证;转业证;结婚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在读(学)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结业、肄业证书;外语水平(等级)证书;成绩单;会考证;高考成绩、通知书、录取证明;鉴定报告;评估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著作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权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机动车驾驶证;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证明);接种证明;病历(案);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火化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判决生效证明;在职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十九)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合伙章程;社团章程。

(二十)收入状况:收入证明;存款证明。

(二十一)纳税状况:税收完税凭证。

(二十二)文本相符:复印本与原本相符;译本与原本相符;译本与复印本、影印本、文本相符;节本与原本相符;副本与原本相符。

(二十三)指纹(印鉴):指纹;印鉴式样;签名式样。

(二十四)选票:选票。

(二十五)电子数据在线存证出证。

其他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也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起始时间与参加单位

2018121日起,全省所有公证机构均参加。

三、实现方式与工作保障

(一)畅通宣传咨询渠道。通过在当地政务服务网、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12348浙江法网、公证协会网站或社区、街道、公共场所法治宣传栏等宣传媒介广泛公开公证机构办证地址、咨询电话、网上咨询路径,提高公众知晓度。严格落实咨询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确保做到咨询电话一打就通、咨询事项一口说清、网上咨询及时答复。

(二)梳理公告证明事项材料清单。省、市公证协会要及时组织行业力量,梳理“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服务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统一于11月底前在各地网站、报刊等媒介进行公告,让社会公众明白办证。

(三)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鼓励公证机构通过“12348浙江法网”、浙江公证存证服务平台、微信及支付宝城市服务、手机APP等网上办证端口受理或办理公证业务,方便当事人在任意时间、足不出户便可完成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预审、网上缴费等流程。大力推进政府大数据共享,帮助查询核实相关信息,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提供邮寄送达。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公证机构可采取邮政、快递等方式发送公证书。

四、工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要认真组织相关公证服务事项的“最多跑一次”落实工作,鼓励引导公证机构努力将更多的公证服务事项纳入“最多跑一次”服务范围。在推进过程中,各地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防范执业风险,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出现错假证。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此项便民、利民、惠民举措。要认真处理好“最多跑一次”服务中出现的各种投诉举报案例,及时改进和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引导,进一步明确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的重点环节。根据《浙江省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最多跑一次”是指申请人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开始到作出办理决定、形成办理结果的全过程一次上门或零上门,当事人自行到公证处咨询、提交补正材料、领取公证书(不愿通过邮寄送达)而产生的上门次数,不计入“最多跑一次”的次数统计范畴。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沟通引导,优化办证流程,合理配置岗位,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办理环节的管理,确保“最多跑一次”工作顺利推进。

(三)注重规范,强化公证服务的实效性。此次纳入“最多跑一次”服务范围的公证事项,是省厅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公证业务分类表的通知》(中公通〔201829号)进行的分类,各地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的公证事项如有超出本通知所规定的116项范围的,一般应按照中公协的分类标准进行统计。同时,按照清单之外无证明的原则,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明确具体,无特殊情形,一般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四)加强统计,定期报告服务开展情况。各公证机构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最多跑一次”公证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的分类登记工作,方便日后统计总结。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省厅报告本季度本地区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服务的办证件数及经验做法。每年的1125日前,向省厅提交本地区的年度“最多跑一次”服务办证件数和总结报告。

 

 

 

浙江省司法厅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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