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请下载表格十四)
(二)应当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②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本人的身份证;
③出卖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④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⑤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共有人是夫妻的,应提交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⑥出卖人是单身的,要提交民政局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
⑦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⑧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⑨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②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本人的身份证;
③买受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注:因各申请人情况的不同,上述以外的情况以公证人员现场咨询为准(咨询电话:56579979、56579981),也可在线留言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