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证办证指南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
  

    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民间借款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应向出借方住所地或借款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如涉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应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借款合同申请表(请下载表格二十三表格二十四
    (二)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出借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出借方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②民间借款合同文本;
    ③出借的款项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借的证明;
    ④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借款方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借款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②借款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③借款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④借款方用自有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物(权利)的清单、所有权证明;
    ⑤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有担保方,担保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②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③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担保能力证明;
    ④用财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应提交所有权证明;
    ⑤担保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共有人是夫妻的,应提交结婚证;
    ⑥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4、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注:因各申请人情况的不同,上述以外的情况以公证人员现场咨询为准(咨询电话:56579979、56579981),也可在线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