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法律规定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四、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申请表(请下载表格二十八或表格二十九)
1、主体资格证明:
①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金融机构应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
②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准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③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④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⑤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2、债权文书文本;
3、债权文书有担保的还应提交: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②债务人、担保人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证明。
5、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因各申请人情况的不同,上述以外的情况以公证人员现场咨询为准(咨询电话:56579979、56579981),也可在线留言咨询。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