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须知
公证业务
  

公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处办理下列公证业务:
    (一)、合同类:房产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贷款担保合同、额度担保合同、房产赠与合同、劳务合同、联营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担保合同、进出口代理合同等经济合同公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继承类;房产继承,公司股权继承、其他股权继承,企业改制补偿金继承、银行保管箱继承、银行存款继承、股票基金继承、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车辆继承、出租车营运权继承、其他财产继承等。
    (三)协议类: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书、事实抚养、赡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车辆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协议、房产协议书,拆迁货币退购协议、拆迁实物安置协议,农村土地使用权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其他民事协议等。
    (四)现场监督类:商品房销售摇号现场监督、经济适用房抽签摇号现场监督、廉租住房抽签现场监督,评选评奖现场监督,彩票销售、抽奖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等。
    (五)保全证据类:拆迁保全证据、知识产权保全证据、侵权保全证据、清点保全证据,拍照保全证据、送达保全证据、网页页面保全证据以及其他保全证据等。
    (六)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承诺书、保证书、房屋拆迁安置摸文,认购、商标转让、肖像、指纹,法人组织资格、资信、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提存等公证。
    (七)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会议记录等公证。
    (八)办理招标投标土地出让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竞价、政府采购、招标、产权交易竞价、产权交易拍卖等公证。
    (九)办理国有与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制公证。
    (十)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公证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翻译。
    (十一)涉外出国公证:出生、生存、居住、退休、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婚姻协议、收入状况、病例、文本相符,查无档案记载,国籍、户籍注销、房屋产权、公 司章程、曾用名、又名、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财产证明、健康证明;办理企业对外商务所需的法人资格、资信、法人授 权、公司产品证明、证书执照类(出生证、户口本、健康证、驾驶证、收养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职业资格证、护照、在读证明、成绩 证明、在职证明、派遣函、工资证明、会考证、学位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医疗证明、税务证明、营业执照、存款证明书等)、监护、寄养保 证书等,及其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项。
    (十二)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件与原本相符等公证。
    (十三)公证事务及其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