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须知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1998]506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和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浙政发(1998)159号、浙政办发(1998)11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低限的40%收费。

二、各级价格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其他有关公证和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证处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四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证明单方面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成本费20元/份。

    第五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执行。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及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收费应由申请人提出,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七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服务费必须由公证处统一收取,严禁公证员个人私自收费。


    第 八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除按已完成工作量比例收服务费外,还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 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相应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 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双方对责任问题有异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九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浙江省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规,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浙价费【1998】506号文件,公证收费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 取0.2%;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 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 元—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 元—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5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 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 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该项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涉及房产的最低收费600元/件,其他不设最低收费。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每件收费300—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委托、声明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
个人,每件收费300元。
单位,每件收费500元。 
七、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15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收费1000—20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活动的,每次收费1500—3000元。
4、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
5、招投标公证
(1)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1000元。
(2)标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3000元。
(3)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500—50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300—500元。
八、提供其他服务的
公证资料翻译费,每一千字60元,不到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九、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费。
    十、为列入的收费项目按照文件的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