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四)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五)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在案。
(六)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二、审查
(一)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三、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