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A、申请人本人申请的,提供:①身份证原件;②户口本原件;③已经办理护照的,还需提供护照原件。
B、申请人在国外或在外地的不能亲自来的,提供:①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②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已经取得居留证的,还需提供居留证复印件);④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C、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①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原价,③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2、申请人的2寸照片一张。
3、关系人的身份证件:
A、关系人居住国内的,提供:①关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关系人居住国外或港澳台的,提供:①关系人的护照复印件,②居留证复印件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A、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即可;
B、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
①父母的结婚证【没有结婚证或者结婚证在申请人出生之后领取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见附件)】;父母已经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②子女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③上述材料仍不能反映关系的,提供派出所的老册(即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或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无法提供派出所老册和证明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见附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因各申请人情况的不同,上述以外的情况以公证人员现场咨询为准(咨询电话:56579979、56579981),也可在线留言咨询。
附件:亲属关系证明 (点击下载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