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证办证指南

投诉复查及处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8-08 14:22 来源: 浏览量:2201次

    浙江省温州市东南公证处坚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为神圣职责,严格依法办证,切切实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参与监督,投诉的范围包括:

    1、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而不予受理的;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

    4、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6、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立名目滥收公证费的;

    7、其他侵害或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行为。

    投诉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尽可能完备、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投诉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复查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投诉复查电话:56579982
    投诉复查信箱:接待大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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