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证行业的执业行为,提升公证人员的职业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温州市公证行业各个对外服务窗口和全体窗口服务人员。
第一章 服务礼仪文明规范
第一条 窗口服务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二条 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服装应保持整齐干净,佩戴徽章。
第三条 站姿、坐姿端正,不斜靠在椅子上或趴在工作台上。
第四条 做到微笑服务,与当事人交流时,目光正视对方,态度和蔼,举止自然。
第五条 接待当事人时,应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不使用不文明用语。
第六条 轻拿轻放公证当事人的材料,不抛、丢给公证当事人,在公证当事人面前不得有不雅行为。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咨询,要明确答复,不能解答或处理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并耐心解释,不得推诿、搪塞。
第八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咨询有关事项时,接受咨询的首个窗口服务人员要履行告知、引导义务。
第九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当事人咨询和办理有关事项时,窗口服务人员要提供准确的信息,并一次性全面详细地予以告知。
第十条 解答当事人的问题时,语言表达要清晰、得当,音量适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出现误解、言语过激时,不与其争吵或争辩,应耐心解释,解释无效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当次事项办结后,窗口服务人员要与当事人交接清楚,清点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章 服务环境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的地面保持整洁,无纸屑、痰迹、烟蒂;门窗保持干净、完好,无灰尘、污垢和破损;照明满足室内一般观察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服务窗口设置办事流程图,在专门区域放置办事指南等资料,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 服务窗口确保办公设施正常使用,应设置写字台,提供书写文具,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第十七条 电子显示屏、电梯、饮水机等设施在服务时间内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若设备故障,应贴上警示牌,及时维修。
第十八条 服务窗口不摆放或悬挂私人物品。
第十九条 服务时间以固定的形式公示,如遇服务时间调整,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
第三章 安全、监督文明规范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使用的各类印章、资料。
第二十一条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配备防火、防盗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下班时主动关闭门窗,电脑、空调等电器,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在现场设立投诉箱,方便公证当事人投诉,接受公证当事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