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办理出生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A、申请人本人申请的,提供:①身份证原件;②户口本原件;③已经办理护照的,还需提供护照原件。
B、申请人在国外或在外地的不能亲自来的,提供:①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②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已经取得居留证的,还需提供居留证复印件);④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C、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①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原价,③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
2、申请人的2寸照片一张。
注:发往法国、美国、新加坡、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需要提供申请人的2寸照片五张。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4、父母的结婚证原件。
注:父母已经离婚的,提供:①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②法院《民事调解书》或③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5、能反映父母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
A、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等。
B、父母一方或双方已经死亡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无档案记录无法出具的由村(居)委会出具】。
6、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出生证明材料:
A、上述材料仍不能反映申请人与其父母关系的,提供:①派出所的老册(即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与其父母关系)或②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③无法提供派出所老册和证明的,提供出生证明(见附件),有家谱的还可提供家谱。
B、申请人父母没有结婚证或者结婚证在申请人出生之后领取的,需提供出生证明(见附件)。
注:因各申请人情况的不同,上述以外的情况以公证人员现场咨询为准(咨询电话:56579979、56579968),也可在线留言咨询。